提请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申请人章某某。
委托代理人邬铁军,上海友禾(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胡某某。
提请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章某某与被申请人胡某某之间关于x号“龙信”轮股份转让合同争议仲裁案中,根据申请人章某某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0年8月30日提请本院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在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债权人民币2,650,000元。案外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信用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章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在上海海事法院(2010)沪海法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项下的债权人民币2,650,00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张姗姗
书记员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