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与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南召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女,生于1970年。

委托代理人薛从海,河南豫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蔡某乙,男,生于1957年。

委托代理人毛俊文,河南三星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某某为与被告蔡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5月21日向我院起诉,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薛从海、被告蔡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毛俊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5年9月20日,被告借我现金x元整,约定借期三个月,到期后,我找被告多次催要,被告不予偿还。2007年11月19日,我因故被限制自由,2008年11月19日被释放后又多次找被告催要,拒付至今,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款x元整。

被告辩称,2005年初,我与任XX合伙做生意时,由于资金不足,曾向原告借款x元,让原告入伙,但就利益分配等问题未达成共识,未让其入伙。2006年2月20日,原告得知我们货物已卖出,遂找到我索要该欠款,在家中同着其他人将x元欠款给原告,向其索要欠条时,原告未带,表示回去把欠条撕毁。2005年至今已三年多,原告从不向被告主张权利索要该欠款,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借条一份,今借到张四现金肆万元整,借期三个月,借款人蔡某乙。2005年9月X号。

2、四棵树村委证明;

3、张XX证言一份;证实张某某在2007年11月20日到2008年11月19日羁押期间,向看管人员反映过一姓蔡某借她x元,如不及时索要,就要超期,被告知待刑满后再向欠钱人要。

4、郭XX证言一份;证实张某某在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19日羁押期间,于2007年12月初向其反映一个姓蔡某借她x元叫帮助要帐,否则到12月20日就超期了,被告知待出去后,自己向借款人要帐。

5、南召县人民法院(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

1、任XX证言一份;证实该笔借款于2006年2月20日已本息还清。

2、蔡X证言一份;

3、王XX证言一份;证实该笔借款已于2006年过完年后将该借款本息共计x元付给原告。

4、蔡某乙本人明细帐帐单一页复印件及条据两份。

本院调取证据,依原告申请,对证人张XX、郭XX的询问笔录。

依被告申请,证人王XX、蔡XX、任XX出庭作证。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确认本案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又名张某。被告蔡某乙因与他人合伙做生意,于2005年9月20日借原告现金x元,约定借期三个月,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到期后,被告未予归还。原告张某某2007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2008年5月1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以(2008)南召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7年11月20日至2008年11月19日止。在被羁押期间,原告曾向在南召县公安局看守所工作人员反映一姓蔡某欠她x元,需要向其催要该款,如不及时催要该款,就超期要不成了。该所工作人员按规定给其作了解释。其刑满释放后,因该款仍未付,原告于2009年5月21日向我院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持被告出具的借条向被告催要该款,被告确认借款属实,且对该借条无异议,该借款应未曾清还。对被告辩称借款本息已经偿还的事实,因借条上未约定利息,且原告否认偿还,又持有借条原件,因此对被告的该项答辩理由不予支持。原告该借款到期后,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时间为二年,即自2005年12月21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的2007年11月20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刑事拘留,诉讼时效中止,到2008年11月19日刑满释放,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原告虽举证在羁押期间曾向看守所工作人员反映,如不及时催要该款,将会超期,但该权利主张未到达被告,被告又否认原告曾向其主张权利,故不属适用诉讼中断的情形,在其刑满释放后,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8年11月20日起继续计算,在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限内,原告未提起诉讼,又不能提供向被告主张权利的有效证明,至2009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时,已超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8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薛世伟

审判员李豹

审判员张建伟

二0一0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国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