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