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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甲与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二终字第1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杜振蒲,郑州市金水区X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

上诉人王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丙离婚纠纷一案,王某甲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9)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王某甲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某亭

审判员刘秀琴

审判员王某燕

二○○九年八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董晓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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