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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XX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XX,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8日被监视居住。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0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邹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邹XX自2010年9月以来,在上海火车站附近兜售假发票。2010年10月28日,被告人邹XX在上海火车站北广场,将一份上海市服务统一发票以人民币5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时在被告人邹XX身上查获240余份各类发票。经鉴定,上述各类发票均系伪造。

上述事实,被告人邹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赃物及照片、工作情况、孕检证明、证人傅XX、王X的陈述笔录、鉴定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XX的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邹XX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邹X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华赛英

书记员高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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