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梧桐缘小区X号营住楼北X单元X—X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某、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某与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