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上诉人杨某某的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玉楼,郑州市X路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杨某某、胥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吴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胥某某并受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被上诉人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田玉楼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0)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