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韶关市鑫海仁丹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雨法民二初字第146号

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所(略)。

被告韶关市鑫海仁丹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X路X号湾景中心X室。

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案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某诉被告韶关市鑫海仁丹钨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冯某某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某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伍建华

二00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唐勇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