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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县公安局与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县公安局。

住所地新乡市X街。

法定代表人尚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梅海军,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X路南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惠,河南国豪(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新乡县公安局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隆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新乡县公安局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0)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县公安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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