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许成材,河南恒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卫辉市金鑫民族棉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卫辉市X路。
法定代表人孔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金勇,河南恒升(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盛公司)与被上诉人卫辉市金鑫民族棉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鑫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百盛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卫辉市百盛民族皮革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