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某彬,河南天时达(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军伟,河南君志合(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寇某某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借款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寇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寇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刘某彬、被上诉人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军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朱雅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0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尚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