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欧阳润,上海市浩信(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舒峰,江苏衡理(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许锡峰,江苏金合(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
上诉人王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09)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
上诉案件受理费3560元减半收取为178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孙庆
代理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杨绪浩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