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渠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师某某
委托代理人洪某某
上诉人刘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丰县人民法院(2010)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于2010年11月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为235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单雪晴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