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某(曾用名臧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焕英,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X乡卫生院。
住所地许昌县X乡
法定代理人靳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臧某某与上诉人许昌县X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焕英、上诉人许昌县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胡宏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周颖惠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尚世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