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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臧某某与上诉人许昌县椹涧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臧某某(曾用名臧X),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朱焕英,许昌市魏都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县X乡卫生院。

住所地许昌县X乡

法定代理人靳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臧某某与上诉人许昌县X乡卫生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已作出(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原、被告双方均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焕英、上诉人许昌县X乡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胡宏远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秋霞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代理审判员周颖惠

二0一0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尚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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