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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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与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街北廊一栋号东座(园通街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吴某某,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阳光花园旭苑小区X幢X单元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符江,云南华度(略)事务所(略),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霸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08)五法民三初字第8oo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2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4月14日,洁霸公司、新世界公司双方签订《合同书》一份,《合同》约定由洁霸公司对宝海店外墙玻璃、室内钢屋架进行清洗,洁霸公司应严格按照新世界公司的有关要求,将双方约定好的清洗项目和范围进行彻底清洗,包括外墙酸雨痕、灰垢、烟尘。洁霸公司在工作进行中,如将新世界公司的设备设施损坏应原价赔偿。洁霸公司的工作人员进入新世界公司施工现场时,应保持现场干净整洁,遵守新世界公司的有关规定。清洗的价格为玻璃每平方米2.3元,钢屋架每平方米5元。清洗时间为2O08年4月13日至2O08年4月18日。付款方式为待新世界公司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洁霸公司。2008年4月21日,新世界公司向洁霸公司出具证明一份,上面载明:“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在新世界宝海店做清洗工程,因在清洗过程中对新世界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且清洗并没有按新世界公司意图清洗完成,现不给予洁霸公司重新进场,不予验收”。2008年4月23曰,新世界公司在洁霸公司提交的《宝海公园左侧工地(玻璃、钢架)面积总结》上载明“清洗验收不合格”。2008年5月6日,新世界公司与昆明市彪王某洗保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新世界公司在宝海公园旁进行清洗工作。2008年10月31日,洁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由新世界公司支付给洁霸公司清洗工程款人民币x.89元及从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原审法院认为:洁霸公司与新世界公司签订的《合同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本案中,对于洁霸公司已经进行了清洗工作这一事实洁霸公司、新世界公司双方是没有争议的,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洁霸公司进行的清洗工作是否合格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新世界公司主张洁霸公司的清洗工作存在质量问题,新世界公司对该主张负有举证责任,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来看,新世界公司仅能证明其于洁霸公司进行清洗工作后不久又与另一公司签订并履行了一个清洗服务合同,仅凭上述证据尚不足以证明洁霸公司的清洗工作存在质量问题,故新世界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利给自己造成的不利法律后果,故对新世界公司的该抗辫理由,不予支持。本案中,新世界公司的另一个抗辩理由是认为洁霸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给新世界公司的设备设施造成了损坏,本案中新世界公司并未就该侵权行为提起反诉,故新世界公司的该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若新世界公司认为洁霸公司对其所有的财产造成了损害,新世界公司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洁霸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清洗服务费的主张,予以支持。关于洁霸公司要求新世界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清洗服务费应该在工程完毕验收合格后,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洁霸公司,但本案中双方就本案所涉及的清洗服务工程质量存在争议,该工程并未经双方进行验收合格,故洁霸公司的该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而不能得到支持,当然,若新世界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向洁霸公司履行给付义务,新世界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向洁霸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新世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洁霸公司人民币x.89元;二、驳回洁霸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19元由新世界公司承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新世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判决书对上诉人在庭审过程中所出示的大量证据不予采纳,对被上诉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不予追究,判决实属不公。2、本案中,被上诉人缺乏专门的清洗器材和技术人员,清洗不达标,被上诉人的清洗工作未经双方验收合格,且被上诉人也承认,清洗有瑕疵,但上诉人“不给重新进场进行清洗补救的机会”,在清洗不达标的情况下,凭什么要上诉人承担全部x.89元的清洗费3、本案中,由于上诉人开业临近,被上诉人又缺乏一套完整的方案,为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上诉人不得不另请昆明彪王某洗保洁公司来补救,并为此花去了x元的清洗费,上诉人作为民营企业,如果被上述人清洗达标,甚至基本上过得去的话,上诉人是不会15天之内,又花3万多元请人重洗的。4、谁主张,谁举证,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举证证明其清洁合格,相反,其承认清洗不合格,只是抱怨上诉人没有给他们重新进场补救的机会。5、2009年10月26日《云南信息服》就被上诉人昆明洁霸清洗有限公司未经技能培训,“赶鸭子上架”,造成民工坠楼死亡进行报道,并对洁霸公司没有依法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不具备任何安全生产条件”提出质疑,这从另一个角度印证了上诉人的观点。6、合同约定:乙方在工作进行中,如将甲方设备设施损坏应酌情赔偿。洁霸公司所使用的临时工没有缺乏经验,造成多处损坏,上诉人为此支付了x.88元修理费,提交了正式合同和发票,而一审法院不予采纳,显失公道。综上,本案中由于被上诉人在合同规定的清洗工期内没有完成清洗任务,达到清洗标准,并造成上诉人财产损失,被上诉人显然已经违约,所以扣除部份清洗和赔偿费用才是合情合理的解决方法,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

洁霸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新世界公司提交了如下证据:

2009年10月26日《云南信息服》有关洁霸公司员工未经技能培训,清洗工作中坠楼死亡的报道。用以印证洁霸公司的清洗工作不达标。

经过质证,洁霸公司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观点。

本院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件中洁霸公司清洗质量不达标,本院不予以采纳。

本院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洁霸公司的清洗工作是否达标本案中,双方并未明确清洗工作的质量标准,二审中,双方均认可应符合通常标准,故应以此来衡量洁霸公司的清洗工作质量。因双方在二审中认可在洁霸公司清洗工作中,新世界公司派出工作人员予以配合、指导,故新世界公司应在洁霸公司清洗工作中对清洗工作是否符合通常标准提出意见,并指导洁霸公司随时加以补正。本案中,新世界公司并未举证证明洁霸公司在清洗工作中不服从其指导,却在洁霸公司完成清洗工作交付工作成果时,主张清洗工作不符合质量标准,验收不合格,对此应承担证明责任,但本案中其所提交证据并不能实现上述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619元,由昆明新世界饮食娱乐策划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审判长李楠

代理审判员冯辉

代理审判员李能熊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蔚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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