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乔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乔某甲无证驾驶豫x号面包车,由东向西行驶到新密市X镇X路段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害人乔某乙某无证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乔某乙某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新密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乔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双方民事部分已赔偿完毕。被告人乔某甲于2010年8月11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相关证据材料,并提请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乔某甲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乔某乙、张某某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赔偿协议及收到条,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内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甲犯有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某甲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杨进生
二0一0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卢晓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