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乙(绰号黄X),男,X年X月X日出生。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有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明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9年10月份中秋节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四人已判刑)、赵云平(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郑煤集团二五东井煤矿仓库,将仓库房顶瓦片揭掉后进入仓库内部,将该矿70平方电缆盗走63米,95平方电缆盗走52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2、200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云志、谢白祥、赵云平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郑州市二七区X镇X村郑煤集团振兴二矿,采用把仓库铁皮墙剪开钻入手段,将该仓库内的MY-3X70+1X25型电缆盗走400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3、2009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谢白祥、赵云平、贺习友、张春辉(后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宋楼煤业有限公司仓库,将该仓库的3X50+1型矿用阻燃电缆盗走250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4、2008年6月1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贺习友、赵云平、雷显华(已判刑)、李世忠(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大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X镇X村双鑫煤业仓库,将该仓库防盗窗剪断后,将仓库内的3X95+1型矿用阻燃电缆盗走80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5、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贺习友、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煤炭调运公司煤矿绞车房,将电机上3X50+1型电缆盗走25米,3X35+1型电缆盗走25米,共计价值4037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6、2008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郑煤集团16煤矿风机房,将风机房里的3X70+1X25型号的矿用阻燃电缆盗走50米,共计价值760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7、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杨岗煤矿仓库,将仓库里的95型的动力电缆盗走20米,16型的电缆盗走50米,35型的电缆盗走10米,50型焊把线盗走50米,共计价值7062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8、200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贺习友、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开元煤矿矿院,将矿院里的3X70+1型号的阻燃电缆盗走70米,共计价值819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9、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冯学华、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三李煤业煤矿矿院,将该煤矿备用风机上3X50+1型号的电缆线盗走40米,共计价值8038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10、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贺习友、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赵云平、李世忠经预谋后,携带钳子、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X镇油坊庄煤矿仓库,准备将仓库内价值x元的70平方电缆160米电缆盗走,在拉电缆的途中被矿上的工作人员而未得逞。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10月份中秋节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四人已判刑)、赵云平(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郑煤集团二五东井煤矿仓库,将仓库房顶瓦片揭掉后进入仓库内部,将该矿70平方电缆盗走63米,95平方电缆盗走52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2、2009年9月18日晚,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云志、谢白祥、赵云平经预谋后,携带钳子等作案工具窜至郑州市二七区X镇X村郑煤集团振兴二矿,采用把仓库铁皮墙剪开钻入手段,将该仓库内的MY-3X70+1X25型电缆盗走400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3、2009年8月份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谢白祥、赵云平、贺习友、张春辉(后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宋楼煤业有限公司仓库,将该仓库的3X50+1型矿用阻燃电缆盗走250米,共计价值x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4、2008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贺习友、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煤炭调运公司煤矿绞车房,将电机上3X50+1型电缆盗走25米,3X35+1型电缆盗走25米,共计价值4037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5、2008年9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郑煤集团16煤矿风机房,将风机房里的3X70+1X25型号的矿用阻燃电缆盗走50米,共计价值760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6、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杨岗煤矿仓库,将仓库里的95型的动力电缆盗走20米,16型的电缆盗走50米,35型的电缆盗走10米,50型焊把线盗走50米,共计价值7062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7、2009年9月14日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贺习友、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经预谋后,窜至新密市X镇X村开元煤矿矿院,将矿院里的3X70+1型号的阻燃电缆盗走70米,共计价值8190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8、2008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冯学华、赵云平经预谋后,窜至郑州市二七区三李煤业煤矿矿院,将该煤矿备用风机上3X50+1型号的电缆线盗走40米,共计价值8038元。销赃后赃款分肥挥霍。
9、2009年9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黄某乙伙同王明祥、雷显华、贺习友、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赵云平、李世忠经预谋后,携带钳子、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窜至新密市X镇油坊庄煤矿仓库,准备将仓库内价值x元的70平方电缆160米电缆盗走,在拉电缆的途中被矿上的工作人员而未得逞。2010年8月12日被告人黄某乙被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明祥、冯学华、谢白祥、谢云志、贺习友、张春辉、雷显华供述,被害人诉讼代表人王某某、汤某某、樊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汤某某、马某某陈述,证人丁某某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破案报告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x元(x元未遂),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某乙犯有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当庭对黄某乙参与指控的第四起犯罪事实认为,由于证据发生了变化,不予认定。经查,被告人黄某乙于2008年6月24日被刑满释放,指控的第四起犯罪期间2008年6月14日被告人黄某乙系在押期间,没有作案时间,故,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黄某乙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乙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指控的第10起犯罪中,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对其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乙能够当庭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当庭量刑建议认为,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态度综合评价,建议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黄某乙当庭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
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黄某乙对其违法所得予以退赔。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李向阳
审判员任学亮
人民陪审员李全义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晓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