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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略)。

申请执行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根据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湘高法刑三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某乙与被执行人张某乙都在辰溪县人民法院管辖内,为了便于执行,减少执行成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指令辰溪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贤良

执行员马国庆

执行员李生龙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舒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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