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邢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略)。因涉嫌招摇撞骗于2010年6月22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邢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群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10年6月23日至6月26日,被告人邢某某自编姓名杨X锋冒充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工作人员,以能帮张X奇解决其子被人殴打一事为由,骗取张X奇现金35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邢某某退还张X奇1600元;
(2)2009年12月份至2010年6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冒充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骗取蔡X贝的信任,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家中人员出车祸等理由骗取蔡X贝现金2800元。
(3)2009年3月份至2010年5月份,被告人邢某某冒充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骗取郑X杰的信任,后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家中人员出车祸等理由骗取郑X杰现金2600元。
(4)2009年4月份左右,被告人邢某某冒充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骗取李X飞的信任,后以开矿需要资金周转、家中人员出车祸等理由骗取李X飞现金1500元。
(5)2010年6月份,邢某某冒充汝州市公安局刑警队民警骗取王X蓓的信任,后以家中人员出车祸为由骗取王X蓓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邢某某在开庭审理中没有异议,并表示认罪,且有被告人邢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X奇、蔡X贝、郑X杰、李X飞、王X培的陈述及相关书证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邢某某多次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邢某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邢某某犯罪后向被害人张X奇退还了部分赃款,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邢某某犯招摇撞骗罪,判处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2日起至2011年1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杨西庚
审判员叶陆政
审判员常占伟
二O一O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