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夏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文盲,住(略),系被害人刘某章之妻。
眼申请执行人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刘某章之子。
被执行人刘某乙(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现押于溆浦县看守所。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08)怀中刑一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0年1月4日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均在溆浦县人民法院管辖区内,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怀中执字第X号案由溆浦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贺一波
审判员杨绍纯
审判员唐锦山
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生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