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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银行诉卢某信用卡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康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卢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黄某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x.68元、另缴纳执行费人民币96.93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和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x.61元。

二、若冻结、划拨不足上述金额的,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鸿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尹建盈

审判长刘廷碧

审判员顾丹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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