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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行执字第3-3号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行执字第3-3号

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资兴市X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住址同刘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计生行政征收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于2008年12月21日就本案作出强制执行裁定后,经执行,已执行兑现x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于2008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资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提出的终结执行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阿鸧

审判员谷新文

审判员贺丽梅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许译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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