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土家族,现住(略)-20H,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向某某与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大康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按照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将所欠申请执行人向某某借款本息213万元付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怀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彭琳
执行员陈某
二0一0年四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