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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某与湖南省会同县公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湖南省隆回县人,住(略)。

被执行人林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湖南省会同县X路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会同县X镇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4。

法定代表人梁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衡阳市X路桥梁某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X路X号,组织机构代码x-6。

法定代表人万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08)怀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向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5日立案执行,因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会同县人民法院在一年内未能执结本案,申请执行人龙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监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15日作出的(2008)怀中民一终字第X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湖南省靖州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贺一波

执行员杨绍纯

执行员唐锦山

二0一0年一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生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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