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焦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焦某乙,男。
上诉人焦某甲与被上诉人焦某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8日作出(2009)卫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焦某甲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09)卫民再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审。
焦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