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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志丹县人民法院

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米晓梅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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