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康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某某与被告汪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康某某负担。
审判员米晓梅
二O一O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郭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