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株洲市荷塘区XX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谭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县。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晏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姜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长沙XX有限公司、晏某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原告王某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826元,减半收取1913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王某峰
二○○九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唐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