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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刑初字第131号冯某甲、冯某乙盗窃罪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刑初字第131号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甲,外号“老卫”“小卫”,男,X年X月X日生于安乡县,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2006年5月18日因吸毒被劳动教养一年零三个月。200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2009年4月23日被监视居住。现居住在家。

被告人冯某乙,外号“猴子”,男,X年X月X日生于资兴市,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技文化,无业,住(略)。2008年6月13日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08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黄振歧、人民陪审员李孔和参加的合议庭,于2009年5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8年3月18日至6月12日期间,被告人冯某乙、冯某甲在资兴市X镇X村、新区唐洞矿等地盗窃通信电缆,共作案十五次,其中冯某甲参与作案11起,涉案金额x元;冯某乙参与作案10起,涉案金额x元。所得赃款均用于购买毒品吸食。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8年3月18日晚22时许,被告人冯某乙伙同黄永钢(另案处理)携带两片钢锯片窜至周源山加油站后山,二人将架设在该处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755元,造成162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并于次日凌晨2时许销赃至鲤鱼江大桥下面肖某某废品店,卖得560余元赃款,冯某得赃款100元,黄分得赃款460元,赃款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2、2008年3月19日凌晨零时许,因为无钱吸毒,黄永钢邀冯某乙一起去盗窃电缆。随后冯某乙告诉冯某甲说等下会和黄永钢去藕煤厂那里偷电缆。之后冯某乙和黄永钢先去了,且由黄携带一把菜刀窜至唐洞矿藕煤厂处,由黄永钢负责爬上屋顶盗砍悬挂在屋顶上的通信电缆线,冯某乙上去接应,此时冯某甲赶了过来。冯某乙和黄永钢将砍断的200对规格、长50米的电缆(价值2755元,造成171户电话用户中断14小时)从屋顶拖了下来。随后因为从“八一井”方向来了人,三人遂弃下电缆线逃走。

3、2008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伙同冯某乙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垃圾堆旁菜地处,两人采用钢锯锯线的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755元,造成179户电话用户中断13小时),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内烧掉外胶皮,次日早上卖至唐洞矿家属区一姓曹某收废品的老人处,所得赃款200余元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4、2008年3月23日凌晨零时许,冯某甲伙同冯某乙携带一把钢锯又窜至唐洞矿垃圾堆旁菜地处,以同样的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755元,造成179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烧掉外胶皮,次日早上卖至唐洞矿家属区一姓曹某收废品的老人处,所得赃款200余元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5、2008年3月25日晚21时许,冯某甲伙同冯某乙携带一把钢锯两人窜至唐洞矿供销科处,以同样方式将架设在该处4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盗走(价值5451元,造成335户电话用户中断15小时),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烧掉外胶皮,次日早上卖至唐洞矿家属区一姓曹某收废品的老头子处,所得赃款200余元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6、2008年4月9日凌晨2时许,冯某乙伙同黄永钢窜至唐洞矿铁路拱桥处,以同样方式将架设在拱桥壁上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盗走(价值2755元,造成154户电话用户中断11小时),之后卖至鲤鱼江大桥下面肖某某废品店,得赃款520元,冯某得300元,黄分得220元,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7、2008年5月10日晚22时许,冯某乙伙同黄永钢携带两片钢锯片驾驶一摩托车窜至东江镇X村田间,选择一处位置后,两人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锯断盗走(价值2755元,造成141户电话用户中断13小时),后背至铁路旁烧掉外胶皮后于次日早上6时许卖至唐洞矿颜某某废品店,得赃款约800元,两人平分,之后用于吸毒花光。

8、2008年5月15日晚23时许,冯某乙伙同黄永钢携带两片钢锯片驾驶一摩托车窜至东江镇X村田间选择一处位置,二人以同样的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610元,造成141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后背至铁路旁烧掉外胶皮并于次日凌晨4时许卖至唐洞矿颜某某废品店,卖得赃款1070元,之后两人平分赃款,用于吸毒花光。

9、2008年5月16日23时许,冯某乙伙同冯某甲携带二片钢锯片窜至东江镇X村田间,两人选好一处位置下手后由冯某乙负责爬上电线杆锯断电缆线,冯某甲则在底下负责接应和望风,二人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8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格4176元,造成141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后背至旁边山上把外胶皮烧掉后卖至唐洞矿颜某某废品店,得赃款1070元,两人平分后用于吸毒花光。

10、2008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冯某甲伙同冯某乙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办公楼处,选择一处电缆线吊得很低的位置下手,两人将架设在该处1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1440元,造成78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锯断拖下来后,冯某乙害怕被抓先回了家。冯某甲则一个人将线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两人将电缆烧掉外胶皮,次日凌晨卖至新区X路张某某废品店,卖得赃款1000余元,后两人用于吸毒花光。

11、2008年6月7日凌晨2时许,冯某甲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子弟学校旁边家属区,后找了把木楼梯架至家属区墙壁上,采用爬梯锯线的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610元,造成175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将外胶皮烧掉,当日下午16时许卖至市X路张某某废品店,卖得赃款860元后用于吸毒花光。

12、2008年6月8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子弟学校旁家属区,后以同样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盗走(价值2610元,造成175户电话用户中断13小时),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将外胶皮烧掉,当日下午4时许卖至市X路曹某某废品店,得赃款500元后用于吸毒花光。

13、2008年6月9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子弟学校旁家属区,后以同样方式将架设在该处200对规格长5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2610元,造成175户电话用户中断12小时)盗走,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将外胶皮烧掉,当日下午4时许卖至市X路曾某某废品店,卖得赃款398元后用于吸毒花光。

14、2008年6月10日凌晨1时许,冯某甲携带一把钢锯窜至鲤鱼江煤矿办公楼下面农村,用钢锯锯断电缆线的方式将架设在该处400对规格长30米的通信电缆线(价值3098元,造成349户电话用户中断10个小时)盗走,后背至住处旁旧煤窑洞内,用锯片锯掉外胶皮后藏至家中。第二日16时许,将电缆卖至市X路曹某某废品店,卖得480元赃款后用于吸毒花光。

15、2008年6月12日20时许,冯某甲从家中携带一把钢锯窜至唐洞矿2村家属区后选择一处电缆线吊得很低、不需攀爬便能够得着的位置下手,用钢锯将200对规格的通信电缆线两端锯下来长约40米(价值2088元,造成167户电话用户中断11小时)。后折成捆背至其住处旁的旧煤窑洞内将电缆线外胶皮烧掉并用一“旺旺”塑料袋装好,之后与冯某乙一同准备拿到新区废品店去卖,在唐洞矿扳道口处被蹲点设伏的电信局保卫科人员当场抓获,后被扭送至资兴市公安局。

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天明、李杰锋、何宏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冯某甲和冯某乙的供述;证人肖某某、颜某某、曹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袁某丙人的证言;情况说明、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和照片;价格鉴定书;唐洞矿、田心村等电缆被盗抢修工程结算文件;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资兴市公安局强制戒毒决定书、限期戒毒通知书、劳动教养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有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归案后,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自愿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冯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非法所得继续追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华

审判员黄振歧

人民陪审员李孔和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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