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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53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宏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被告人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定性均无异议,本院决定对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5日09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严重超载的豫x号绿色东风劲诺牌自卸型货车(载常某某、卢卫东)沿小浪底4#路由西向东行驶至31公里+900米处时,车辆失控发生侧翻,造成陈某某、常某某受伤、卢卫东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处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赔偿双方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常某某的陈某,证人刘××、张××、李××、炊××、白××、苗××、孟××、江×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司法鉴定结论,河南省公安厅小浪底公安交巡警大队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收条和撤诉申请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严重超载的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已协商解决,并已履行完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王建宏

审判员刘雷

代理审判员谢晓涛

二O一O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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