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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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赵某某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府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绛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诈骗罪被府谷县公安局网上追逃后于2010年1月22日被山西省绛县公安局卫庄派出所(略),同年2月4日移交府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经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府谷县看守所。

辩护人冯某,山西天下平(略)事务所(略)。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以府检(2010)诉字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少林、代理检察员张政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冯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程占京及朋友吃完饭后准备去新民镇,程占京因吃饭途中饮酒,就让被告人赵某某代驾其本田思域轿车(车牌号豫x)。被告人赵某某即萌生骗取程占京小车念头。当车行驶到新民大酒店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胃疼,要去新民医院就诊让程占京下车,自己随即开车向其老家山西绛县方向行驶,期间,受害人给其打电话询问时,又虚构要在医院等待拍片结果、去河曲县次日即返回等虚假事实欺骗受害人,为自己逃跑争取时间。然后在回到老家绛县后,怕受害人找来,就把自己在府谷县使用的电话卡丢弃。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知道程占京报警后,就和程占京取得了联系,谎称自己在山西运城,答应受害人将车开回府谷。2009年11月13日,程占京和其亲属焦某某去运城找车,被告人赵某某怕被抓,就把车放在运城火车站对面的华夏大酒店门口,让程占京自己去开,后程占京在酒店将车找回。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书证、证人证言、提取笔录及领条、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书和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等在案佐证。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请求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认为自己事发前是受害人程占京的雇员,当时开走他的车是想在老家的亲戚朋友面前炫耀,顺便在老家给老板程占京跑煤炭生意,中途还给程占京打过招呼,没有想占有受害人的车。

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没有占有受害人财产的主观故意,其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9日晚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程占京及朋友韩某伟夫妇在府谷县X镇新阳煤矿附近吃饭、喝酒后,韩某某夫妇离开,被告人赵某某与受害人程占京结伴准备去新民镇。由于程占京饮酒较多,就让被告人赵某某代驾其豫x本田轿车。途中,被告人赵某某萌生了占有程占京小车的念头。当车行驶到新民大酒店附近时,被告人赵某某谎称自己胃疼,要去新民医院看病。就让程占京在新民大酒店下了车,自己随即开车向其老家山西绛县方向行驶。半小时后,受害人程占京给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询问,被告人赵某某又谎称自己在医院等待拍片结果,还需半小时才能返回。过了一小时之后,受害人程占京又给被告人赵某某打电话,被告人赵某某没有接程占京的电话,给程占京发短信谎称自己去河曲了,第二天就返回。然后将程占京的电话设置在自己手机的黑名单里。回到老家绛县后怕程占京找来,就把自己在府谷县使用的电话卡丢弃。2009年11月11日,被告人赵某某得知受害人程占京报警后,就和程占京打电话联系,谎称自己在运城,向程占京承诺次日就将车给其送回府谷。次日又与程占京联系让其自己来运城取车。2009年11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将车放在了运城火车站对面的华夏大酒店门口,让程占京自己去开,程占京带着亲戚焦某某在酒店门口将车找回,2010年1月22日,被告人赵某某被(略)。经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人民币x元。

被告人赵某某的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附卷的公安机关综合信息系统证实被告人的出生日期,经庭审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

2、受害人程占京的报案及陈述证实,2009年10月29日晚7时许,自己和赵某某、韩某某、华果在新民镇新阳煤矿附近的饭店吃饭喝酒之后,自己和赵某某准备去新民街上闲转,由于自己酒喝多了就让赵某某开车。走到新民大酒店附近时,赵某某说他胃疼要到新民卫生院看病,自己就说在附近老乡开的饭店那等他回来,然后他开车走了,大约30分钟后,与赵某某联系,他说再有半小时结果出来就回去,又过了一个小时左右,与赵某某联系,他回短信说他去了河曲了,明天就返回,后就一直无法接通。次日,自己感觉不对就去报案,后从转龙湾收费站的监控发现,自己的车在前一天晚上8点经过收费站。之后,再给赵某电话,手机已经停机,11月11日,赵某某用一个陌生号码和自己联系,询问自己是否报案。得知自己报案后,就承诺次日将车开回府谷,次日,又以下雪道路封闭、堵车为由让自己去运城取车,11月13日,自己带着内弟焦某柱到运城其指定的地方找到车的事实。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0月29日下午5点左右,自己和老婆华果与程占京和程占京带的一个人在新阳煤矿附近的小饭店吃饭,吃饭中途,程占京自己介绍说他带的那个人叫赵某某,是运城人,吃饭喝酒后,程占京说要去新民街上,因为他喝了酒,就让赵某某开着他的小车和他走了。后来,程占京对自己讲赵某某把他的车开走后不见踪影的事实。

4、证人焦某某的证言证实,2009年11月11日上午10时许,程占京给自己打电话让和他去运城。第二天,两人就坐上火车去运城,途中,程占京和赵某某打过几个电话,程占京在电话中提出要见赵某某,赵某某没有答应,说把车放在运城火车站对面的一个宾馆门口了。后两人在火车站对面一个宾馆门口找到了程占京的汽车。当时车门没锁,钥匙在车上插着了,程占京发现放在车上的行车手续和衣物不见了,和赵某某电话联系,他说衣物自己用了,车辆行驶手续被扣押了,第二天联系赵某某,电话也打不通了。后他们自己将车开回府谷的事实。

5、府谷县价格认证中心所作的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豫x本田小轿车价值x元。经庭审质证,被告人赵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异议,以鉴定人未进行现场勘查、鉴定车型与受害人陈述被骗车型不符为由,认为鉴定结论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定案的数额依据。公安机关已书面说明,鉴定车辆是在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时由受害人直接开到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后所附车辆照片也是当时拍摄的,照片上有鉴定机构加盖的公章,关于车型不符,是因行车手续被赵某失,被害人描述不清,且该鉴定作出后,公安机关依法向被告人宣布过,同时告知其可依法主张权利,故对该价格鉴定书,法庭予以确认。

6、被告人赵某某虽当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异议,但其在公安机关与其数次谈话中供述一致。其供述,他与受害人等人吃饭喝酒后,当受害人提出让他代驾车辆时,自己就产生了将车开回老家留着自己用,向老家的人炫耀的想法,于是编造谎言说自己要去看病,将车开走后直接开回老家,在得知受害人报案后,主动与受害人联系,约定取车地点,由受害人自己将车取走。并供述他与受害人并无经济纠纷的事实。

对控辩双方当庭提交的下列证据,法庭不作确认:

1、公诉机关提交的扣押笔录及领条,以证明破案后赃物追回退还受害人。因该证据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作确认。

2、辩护人当庭提交的一份天气证明、两份调查笔录,以证明被告人赵某某是受害人程占京的雇员,其将受害人车辆开回老家是为程联系生意。因两证人证言均未证实赵某某雇主姓名,无法确认赵某证人所说的老板就是本案受害人,受害人陈述证实与受害人是一般关系,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所有供述中均未提到自己是受害人的雇员,因此对两证人证言,法庭不作确认。天气状况需有气象部门的原始记录支持,因此对天气证明法庭不作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了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成立,对其依法予以惩处。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赵某某行为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法庭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在事发后,能主动退还所骗财物,未给受害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2日起至2014年1月21日止。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刑满释放后一个月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赵某贤

审判员王娜

代理审判员王霞

二0一0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永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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