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本院受理申请人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票号为GA/x)无效一案,已于2009年3月15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申请人广东新特药业有限公司于二00九年七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公示催告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本案受理费50元由申请人承担。
审判长:赵某君
审判员:孙斌
陪审员:李艳红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