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农民。系王某甲父亲。
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现住(略)。身份证号码:x.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签订《旧宅基地转让合同》,被告将位于彭家湾公路南旧宅地转让给原告,总转让价格为56万元。后原告调查得知,被告的该旧宅基地属于政府控制范围,被告没有给原告转让宅基地的履行能力。现诉请要求1、确认原、被告签订的《旧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因无效合同取得原告的24万元买地款,并给原告归还共计32万元的欠条两支。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同意返还给原告24万元,但请求宽限一段时间。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26日签订《旧宅基地转让合同》,被告将位于靖边县X镇X路南旧宅地转让给原告。总转让价格为56万元,原告支付被告现金24万元,下余32万元由原告给被告出具欠款条据两支。后原告调查得知,被告的该旧宅基地属于政府控制范围。原告诉之法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李某某于2010年7月26日签订的《旧宅基地转让合同》无效。
二、由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王某甲买地款24万元,于2011年4月12日前一次性付清。如被告到期未付清,则承担从2010年10月12日起至执行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以10‰计算。
三、原告给被告出具的共计32万元的欠条两支作废,并收入案卷。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12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海金
审判员任子洲
审判员刘燕婷
二0一0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