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汪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汪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汪某于2009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汪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汪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汪某负担。
审判员肖飞
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照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