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执行人张成胜,男,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X镇油脂厂宿舍,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前锋工业园,组织代码:x-2。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张成胜与被执行人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怀中民一初第11-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本案申请执行人张成胜、被执行人新晃金源粮油有限公司都在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内,被执行人财产大多被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2009年9月24日新晃县人民法院书面报告本院将本案指定其执行,以便并案处理。为了便于执行,保护责权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09)怀中执字第X号案件,指定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杨小平
执行员陈实
执行员彭琳
二00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舒武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