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卢某
被告濮某
被告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应于2011年1月12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人民币7541元(其中支付给被告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人民币7295.50元)、营养费人民币2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09元、护理费人民币3600元、误工费人民币4800元、交通费人民币13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0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3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8.50元,由被告上海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2月13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邵莉星
书记员张志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