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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又名赵X,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敲诈勒索于2010年3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渑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变诉(2010)109-X号起诉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8月10日、9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李海波、武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4日被告人赵某某预谋后,使用手机(号码:x)多次给被害人杨某某发短信,以威胁杨某某及其家人性命为由,勒索10万元,后降至5万元。2010年3月19日晚,杨某某迫于无奈,按赵某某的短信要求,将装有3000元现金和其他纸张的档案袋,送至渑池县X村其住处西约30米路北一个垃圾池东墙边,2010年3月20日0时许,赵某某取走装钱的红色塑料袋,逃离现场途中被渑池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当场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陈述,证实从2010年2月25日多次接到手机短信,威胁自己家人性命,敲诈10万元,后降至5万元。3月19日晚迫于无奈,按被告人赵某某指定地点用一个红色塑料袋,里边装3000元和其他票据本,放在自己家西边30米路北垃圾池边的事实;证人左某某证言,证实2010年2月24日有一个本地男子购买x手机号码的事实;渑池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被告人赵某某使用的手机及编发短信的照片,领条;渑池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0年3月8日被害人杨某某到渑池县公安局报案,自2010年2月25日多次接到手机短信,被敲诈10万元的事实,3月19日夜被害人按被告人赵某某指定地点放钱,被告人赵某某取钱时被抓获的事实;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编发手机短信息的方式威胁杨某某及其家人人身安全,敲诈勒索被害人x元,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在犯罪过程中,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且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小伟

审判员徐群生

审判员李辉

二0一0年十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贺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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