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严某
被告谈某
被告严某
被告严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被继承人严某(2003年12月8日去世)与被告谈某婚后生育子女三人,即本案原告严某、被告严某、严某。上海市X路X弄X号房屋产权登记在被继承人严某名下,被继承人生前未留有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继承人严某名下上海市X路X弄X号底层北间(包括阁楼)房屋产权其中百分之五十归被告谈某所有,另百分之五十由原告严某、被告严某、严某共同共有;
二、原、被告居住状况维持原状。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0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