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殷X。
委托代理人严X。
被告沈X。
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殷X诉被告沈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琼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9月24日签订《购货协议》1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出售除尘灰(锌灰),双方并就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押金人民币30,000元。嗣后,被告未按约履行全部交货义务,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未果,故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押金人民币30,000元并承担违约金人民币3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沈X返还原告殷X押金人民币25,000元。返还方式:分别于2010年10月底之前返还人民币5,000元、于2010年11月底之前返还人民币10,000元、于2010年12月底之前返还人民币10,000元;
二、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可就余款一并申请执行;
三、原告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四、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沈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10月13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琼花
书记员赵竞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