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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中医院与黄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女、杨某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345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中医院,住所地:佛山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院长。

委托代理人高劲松,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女,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X区。

上述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谢红波,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因与被上诉人黄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女、杨某丙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区人民法院(2005)佛禅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自愿补偿被上诉人黄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女、杨某丙(略)元,双方以后互不追究。

二、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506元,合计9012元,由上诉人佛山市中医院负担4506元,被上诉人黄某、杨某甲、杨某乙、杨某女、杨某丙负担4506元。

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健南

代理审判员徐立伟

代理审判员林波

二00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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