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原系某保安服务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被告某保安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顾某某,上海市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09年12月30日受理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某保安服务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唐军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某保安服务公司支付原告杨某某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人民币70,000元,定于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
二、如被告某保安服务公司未按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则另需支付原告杨某某违约金人民币7000元;
三、原告杨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已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军花
书记员李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