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孙延玉,河南颖滨(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长越,上海瀛泰(略)事务所(略)。
在本院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9月1日书面确认双方当事人通过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解决了纠纷,为此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确认了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解决了纠纷且处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3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246.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