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系被告杨某某父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徐卫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原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系上述原、被告的婚生子。原告与被告杨某某于2010年4月28日经崇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对原、被告共有的坐落于(略)的二上二下楼房X幢未作处理。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对上述系争房屋进行析产。审理中,两被告同意对该房屋进行分割,要求与原告协商解决。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略)的二上二下楼房中的西首一上一下楼房归原告王某某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2010年4月29日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卫明
书记员陈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