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干部,现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48岁,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家庭地(略),现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53岁,汉族,资兴市人,家庭住(略),现住资兴市宇字煤矿祥和公司。系何某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位于资兴市X街X号的门面。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位于资兴市X街X号的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盛
审判员宋平安
审判员黄荣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