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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18-1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18-1号

原告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干部,现住(略)。

被告何某某,女,48岁,汉族,资兴市人,个体户,家庭地(略),现住(略)。

被告许某某,男,53岁,汉族,资兴市人,家庭住(略),现住资兴市宇字煤矿祥和公司。系何某某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何某某、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两被告位于资兴市X街X号的门面。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两被告位于资兴市X街X号的门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李某盛

审判员宋平安

审判员黄荣

二00八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李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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