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户(略)。
被告张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借款未还,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25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日期。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催讨无着。
上述事实,有借条、当事人陈述为证,并经庭审核实无误。
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故原告诉请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某借款10,000元。
如果被告张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伟
审判员卫叶飞
代理审判员张红军
书记员顾伟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