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厚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上海德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受理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厚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德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0年8月9日以无法提供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为由,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因被告下落不明,出于诉讼效益的考虑,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因此,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厚甲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德朗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腾瑞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英伟
书记员孙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