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
被告周某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应于2010年12月30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杨某医疗费人民币x.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60元、交通费人民币20元。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3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6.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6.50元,被告负担人民币50元(原告预付)。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内容2010年11月30日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名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