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有限公司。
被告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某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某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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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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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杨晶晶
书记员刘建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