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
申请人蔡某申请宣告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陆某。蔡某系陆某的外甥女。蔡某称其舅舅陆某父母早逝,姐姐陆某英(其母)也已去世,陆某未婚,无子女。因陆某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思维混乱,随意大小便。故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经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医学鉴定室鉴定:陆某被诊断为混合型痴呆,目前处于发病期。行为能力的评定:被鉴定人陆某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陆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军
审判员吴忆
代理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金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