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学某。
法定代表人李XX,该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XX,男,该校副校长。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唐XX,男,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代理。
被告XX市X区文化局。
法定代表人齐XX,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唐XX,该局干部。特别代理。
委托代理人冯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XX学某不服XX市X区文化局文化管理行政处罚,于2011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18日受理后,于2011年11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XX学某的委托代理人付XX、唐XX,被告XX市X区文化局的委托代理人唐XX、冯XX到庭参加了诉讼。
原告XX学某以与被告XX市X区文化局已经和解为由,于2011年12月2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XX学某申请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学某撤回诉讼。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学某负担。
审判长曹祥青
审判员刘小龙
人民陪审员蒋拥军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刘丽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