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康某某,主任(理事长)
被申请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被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住(略)。
关于伊川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一案,申请人于2008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受理后对(2007)伊证经字第X号公证书及(2008)伊证执字第X号执行证书进行了审查,认为该公证书及执行证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准予执行。
二、限被申请人冯某某、李某某、王某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借款本息x.20元、2008年7月25日以后利息及本案执行费用交本院执行局,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王某伟
执行员潘冠强
执行员焦卫江
二00九年元月八日
书记员李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