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个体户(略)。
被告冯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靖边县公安局巡警大队干警,住(略)。
案由: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父亲冯某宏于2007年1月24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9.5‰,由被告冯某担保。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冯某宏只清息至2008年1月1日,借款本金及下余利息一直不予偿还,且冯某宏现在下落不明。现要求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偿还借款本金x元及下余利息,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冯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同意调解偿还该借款本息。
经审理查明,被告冯某的父亲冯某宏于2007年1月24日向原告高某某借款x元,约定月利率为19.5‰,未约定还款期限,约定由被告冯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该借款利息清至2008年1月1日,借款本金x元及下余利息经索要未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由被告冯某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x元及该款从2008年1月1日起至执行之日止利息,利率按双方约定月息19.5‰计算。上述借款本息于2010年12月30日前给付x元,以后每年6月30日前给付x元,每年12月30前再付x元,直至借款本息付清为止。
案件受理费55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詹向军
代理审判员杜虎
代理审判员贺秉政
二O一O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张继军